经审理查明,1.证人孟*经曹*(身份未查实)介绍得知被告人王*对外出售毒品冰毒,并分别于2023年12月27日在王*处购买600元冰毒、2023年12月28日在王*处购买500元冰毒、2023年12月30日在王*处购买500元冰毒、2024年1月2日在王*处购买500元冰毒,每次二人均通过微信联系购买毒品数量、交接方式并通过转账方式进行交易,孟*自行到鞍山市立山区曙光路**栋**单元**层**号王*家楼下取毒品。
2.证人安某得知被告人王*对外出售毒品冰毒,分别于2023年1月23日在王*处购买1300元冰毒、2023年2月末在王*处购买520元冰毒、2023年8月4日在王*处购买400元冰毒、2024年1月2日在王*处购买1700元冰毒,每次二人均通过...(本文书还有6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