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赵**与王*、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于2024年2月1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本案审理中,王*于2024年4月5日死亡,本院依法通知王*的继承人王**、王**、王**、徐**参加诉讼,并于2024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赵**及二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乔**,被告王**、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以本人及被告王**、徐**委托诉讼代理人身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王**、王**、徐**、王**偿还王*欠付二原告的款项800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王**、王**、徐**、王**以80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1月1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45%的两倍标准即6.9%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本息实际付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就其名下(型号为沃尔沃xxx,车架号为xxx)的挖掘机依法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4.本案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事实与...(本文书还有44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