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与被告马**、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张*,被告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马**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8万元及利息;2、被告马**承担律师费及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3、被告马**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系同村邻居关系,被告因自己需要,向原告借款。原告先后提供给被告借款本金68万元,被告向原告借款时双方约定有利息。时至今日,被告仅仅将利息归还至2019年12月12日,对于2019年12月12日之后的利息及本金,没有支付。2022年12月3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协议书》,协议约定“一、甲方(原告)考虑到与乙方(马**)之间...(本文书还有19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