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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裁定书
  • 案号(2024)闽民申*号
  • 审理程序:再审程序
  • 审结日期:2025-02
  •  
  • 【案例概要】

    再审申请人某**因与被申请人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闽04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申请再审称,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依法提起再审。一、某**未举证证明其履行了货物交付义务,其仅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求某**支付所谓的剩余30%货款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原审法院认为某**的供货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且应由某**举证证明案涉买卖合同实际交付的货物数量,属于举证责任分配错误。出卖人仅凭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证明货物已交付,在买受人对货物是否交付存有异议时,出卖人仍应承担举证责任。某**在原审中对某**的主张和诉求明确表明不予认可,并提出货物实际交付数量与合同载明的数量有所偏差,原审判决亦多次认可双方在合同实际履...(本文书还有2045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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