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聂*与与被告薛**、临沭县飞*******、中国平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中国平安******************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薛**、临沭县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聂*诉称:2020年3月14日14时20分,被告薛**驾驶车牌号为鲁q××的重型货车沿机场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库东路十字路口红绿灯处时,与同向前方姚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晋m××的小型客车发生追尾事故,该事故致晋m××车上的乘客(即原告聂*)受伤。运城市某某局盐湖分局交警大队作出的第140××3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薛**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聂*被送往运城市中心医院...(本文书还有27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