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查明:长康砖厂案涉土地位于东方市八所镇福久村东面,面积19.39亩,由王**个体户经营管理。东方市林业局认定长康砖厂未经林业部门批准,于2011-2012年间擅自在东方市八所镇福久村东面占用林地内建砖厂,已占用林地面积为19.39亩,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于2018年9月21日作出55号处罚决定,对长康砖厂处罚如下: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3天内恢复原状;2.处每平方米150元的罚款,共计150元/㎡×666.67㎡/亩×19.39亩=1939009.70元。2018年9月25日...(本文书还有101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