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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城东******、东方市人***其他行政行为行政赔偿赔偿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行政案件>>行政主体>>环境保护行政管理>>行政案件>>行政行为>>其他行政行为
  • 案例类型:行政赔偿判决书
  • 案号(2021)琼行赔终*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审结日期:2021-05
  •  
  • 【案例概要】

    一审查明:长康砖厂案涉土地位于东方市八所镇福久村东面,面积19.39亩,由王**个体户经营管理。东方市林业局认定长康砖厂未经林业部门批准,于2011-2012年间擅自在东方市八所镇福久村东面占用林地内建砖厂,已占用林地面积为19.39亩,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于2018年9月21日作出55号处罚决定,对长康砖厂处罚如下: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3天内恢复原状;2.处每平方米150元的罚款,共计150元/㎡×666.67㎡/亩×19.39亩=1939009.70元。2018年9月25日...(本文书还有10146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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