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上海怀沪******(以下简称怀沪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陆**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7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怀沪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第三项,改判其不支付2019年11月4日至2020年11月3日期间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20,600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0,000元。事实和理由:怀沪公司认为,停工留薪期间应当由劳动行政部门或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认定,而不能仅凭陆**提供的医疗证明单进行认定。且怀沪公司认为陆**提交的医疗证明单的内容不能证明其需要休息。若需要支付,怀沪公司同意按照8个月计算,并扣除社会保险中的自付部分。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顺延至医疗期满,亦即于2020年7月3日届满,双方之间的...(本文书还有11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