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邵**因与被上诉人赵**、林*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2021)黑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2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采取询问调查的方式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刘**,被上诉人赵**、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邵**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林*、赵**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林*、赵**夫妻与邵**、张**夫妻合伙经营超市”属事实认定错误。1.赵**、张**均非超市合伙人。赵**与邵**之间从未签订过合伙协议,赵**本人也未对哈尔滨市松北区海昇万某河超市(以下简称万某河超市)进行过合伙出资,更未参与过超市的任何经营管理。林*与邵**、张**购买房屋及万某河超市成立时,林*和某玉莲尚未结婚。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赵**系超市合伙人,而一审法院仅根据2019年赵**与邵某玲签订交接单的事实,认定赵**系超市合伙人实属主观臆断、推测,没有任何证据支持。张**既不是超市的出资人,也不是超市的经营者,因超市的实际出资人和经营者系邵**。张**作为妻子只是帮助邵**进行超市的日常经营管理。虽然2016年11月26日,林*与张**、邵**共同出资购买了哈尔滨市松北区**道**层**、202商服房(以下简称“201、202商服房”),但仅能体现张**、邵**之间共有物权的法律关系,与合伙关系不存在任何关联。一审法院根据张**代邵**签...(本文书还有60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