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为与被告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被告龚**现地址不明,本院以公告方式向其送达诉讼文书并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24年6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肖**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劳动报酬28367元。事实与理由:被告龚**在绍兴市同欣物流有限公司承包了福建专线的物流运输,2021年原告肖**通过朋友介绍到龚**承包的福建专线的物流工作,工作岗位是搬运工,约定的工资是每月7000元,每月底发工资,但是上班后被告龚**并没有按时发工资,原告因生活需要就找被告龚**预支了部分工资,后因被告一直差欠原告工资,原告就没有在被告处继续上班了,2022年11月6...(本文书还有7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