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符**申请,本院调取龙华法院于2023年8月23日作出(2023)琼0106刑初****号刑事判决书。经组织双方当事人质证,对证据“三性”均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
本案申请再审审查阶段查明,龙华法院于2023年8月23日作出(2023)琼0106刑初****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陈*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龙华法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陈*向被害人吉**退赔人民币60000元、向被害人吉星耀退赔人民币60000元。本院经向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核实,截至目前,陈*未向吉**、吉星耀退赔任何款项。
另查明,在本案听证过程中,符**陈述陈*曾经向其承诺房屋推销成功后有提成。吉**陈述其已向吉星耀返还60000元购房意向金,吉星耀对此予以确认。
本案再审申请审查的焦点是:符**是否应向吉**返还意向金及利息。符**主张其与吉**签订的是无偿委托合同,且收取的意向金...(本文书还有8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