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24年3月,被告人冯*事先与“小驹”“江西老表”(化名)预谋实施电信诈骗,由“小驹”负责拨打电话冒充被害人亲属将要受到司法追究实施诈骗,由冯*负责到指定地点接收被害人钱款,由“江西老表”负责将冯*接收到的被害人钱款转移后由“小驹”重新分配。
2024年3月27日11时许,被害人石某在接到其外孙*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需要花钱赎身电话后,将被诈骗47000元现金于长春市南关***小区门前交给冯*。本次行为冯*获利6000元。
2024年3月29日10时许,被害人岳某在接到其孙*因打仗被公安机关处理需要私了赔偿后,将被诈骗50000元现金于松原市马头琴广场交给冯*。本次行为冯*获利4000元。
综上,冯*伙同他人诈骗97000元,非法获利1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本文书还有18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