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王**因与被申请人政和县公**、政和县人***(以下简称政和县政府)行政拘留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闽07行终****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凿,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王**并非不按正常程序规定提出信访事项,法律法规也没有明文禁止越级**,其也只是表示要信访,并未实际信访,其行为未造成有关单位工作秩序严重混乱,也未破坏正常的信访工作秩序。政和县公**认定“王**多次到福州、北京非正常**,其行为破坏了信访工作秩序,扰乱了机关正常工作秩序”,进而适用《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认定其构成寻衅**错误,缺乏证据支持,故案涉《处罚决定书》、《复议决定书》均认定事实不清、缺乏证据。原审未对审理查明的事实全面阐述、逐一甄别与确定,就认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行政程序合法、正当,认定复议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本文书还有13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