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与被告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谢**偿还丁**借款130000元,并自2021年9月15日起按照年利率14.4%计算利息直至还清全部借款时止;2.本案的诉讼费由谢**承担。事实和理由:丁**与谢**是朋友关系,谢**因为做生意缺少资金周*陆续向丁**借款。2021年8月14日,经双方对账确认,谢**共欠丁**借款130000元,谢**向丁**出具了一张借条,约定每月还款10000元,如未按期还钱则按照月利率2%...(本文书还有16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