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民权县旺*****与被告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民权县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18705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5月20日,被告马**一直赊购原告烟、酒等。截至2020年8月19日,被告共欠原告18705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支付。
马**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自2020年5月20日起,被告马**多次赊购原告民权县旺*****的烟、酒等。2020年8月1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条,写...(本文书还有6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