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文安县某***因与被上诉人林**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2024)冀102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文安县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上诉人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文安县某***上诉请求:1.依法原审判决;2.依法改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劳务关系或发还重审;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既没有事实和法*依据。本案争议焦点为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成立的首要条件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男性职工的退休年龄为60周*。被上诉人现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具备法*、法规所规定的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双方...(本文书还有34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