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与被告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及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被告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并判令被告返还租赁费、押金112500元,并赔偿损失27796元;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课时费18005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4年2月1日,原被告签订《商铺租赁合同》,被告将位于聊城高新区**楼**商铺**平方米)出租给原告使用,租期3年,自2024年2月20日至2027年2月20日,每年租金150000元,押金30000元。在第一次交付租金时同时将押金30000元交付给被告。合同签订后,原告将年租金150000元及押金30000元交给了被告。由于被告未将案涉房屋的租金交付给山东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该公...(本文书还有28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