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荆东某某合作社述称,与某某委会上诉意见一致。
郭**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某某委会、荆东某某合作社支付郭**土地补偿款59100元(分别为2020年9月11日2800元、2020年11月13日30000元、2021年2月7日15000元、2021年6月4日6000元、2021年9月17日5300元)。
一审法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
1.郭**出生于1990年11月**日,出生后即随母亲落户至荆东村,户籍地为三元区**村**号。
2.2018年以来,荆东村出台了《三元区城东乡荆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办法》《三元区城东乡荆东村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化方案》等文件,落实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订立《三元某某经济合作社章程》。该章程确定该村股权实行“量化到人、确权到户、户内共享、社内流转、长久不变”的固化管理原则,由合作社管理村集...(本文书还有28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