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与被告席*、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韩**,被告席*,被告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69794.56元,具体为:医疗费1426.56元、住某6700元、营养费31500元、护理费75600元、残某39532元、精某10000元、鉴定费2500元、电动自行车修理费2500元;二、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2月16日9时40分,被告席*驾驶车牌号为晋j×××**的微型货车,在国道307线633公里加100米马村一路口处从马村由西驶出向北转弯时,适有原告韩**骑电动自行车载郭某沿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此,双方发生碰撞,造成韩**、郭某二人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文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第141121**********1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席*负全部责任,韩...(本文书还有23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