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亦为被告)陈*与被告(亦为原告)成都德匠********(以下简称德匠公司)、被告卡塔尼(北京)家具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塔尼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徐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亦为被告)陈**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伍*、被告(亦为原告)德匠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卡塔尼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对其进行缺席审理和裁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向本院提起以下诉讼请求(经当庭明确后):1.被告德匠公司、卡塔尼公司共同连带向原告陈*支付2019年7月至2020年4月3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人民币72685元;2.被告德匠公司、卡塔尼公司因解除劳动关系连带向原告陈*支付经济补偿金人民币7268.5元;3.被告德匠公司、卡塔尼公司共同连带支付无故扣除原告陈*2019年8月份至2020年3月份绩效提成金额4431元及2020年4月份工资被扣除金额1281元;4....(本文书还有39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