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期内获得2020年6月表扬、2021年2月表扬、2021年9月表扬、2023年4月表扬,共计四个表扬。另查明,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作出(2020)鄂01执****号执行完毕通知书,载明被执行人陈**亲属代为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0元,本案执行完毕。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完毕。认定的依据有:湖北省武汉女子监狱报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悔改或立功表...(本文书还有446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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