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秦*岛某**********因与被上诉人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秦*岛北戴河新区人民法院(2023)冀039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秦*岛某**********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改判上诉人不应支付部分工程款203883.17元;2.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部分事实错误:本案涉案合同尚未完成合同金额结算,但一审法院在认定事实部分表述为“后双方对该工程价款进行初审并出具了初审定案表,结算初审定案值(含税)为1688499.89元”,但事实上双方并未达成初审结算,未签署过“初审定案表”,所有证据材料中并未有双方签署过的结算定案表,故认定毫无依据。根据事实情况,被上诉人报送了结算文件供上诉人审核,上诉人已出具初步审核金额为1484616.72元,相应文件发送被上诉人后尚未经双方确认签署。因对方未确认结算金额,故按照合同约定“双方均同意经甲方或甲方委托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确认后的工程...(本文书还有42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