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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吴**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1)津01民终*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审结日期:2021-09
  •  
  • 【案例概要】

    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吴**、杨**、翌晨(天津)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翌晨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刘**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驳回对被上诉人吴**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查明事实错误。上诉人刘**与被上诉人杨**为劳务发包合同关系。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刘**为被上诉人杨**的雇主,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上诉人自被上诉人翌晨公司承揽了厂房建设的劳务施工工程,将其中的钢筋劳务工程以每吨1300元的价格分包给了被上诉人杨**施工队。被上诉人杨**自带施工工具,自行雇佣施工人员,独立完成钢筋绑扎劳务工程。上诉人刘**按照被上诉人杨**实际完成的钢筋数量为其结算劳务款项。因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杨**之间是劳务分包合同关系。上诉人已经提交了由被上诉人杨**领取分包项目工程款的收款手续,明确记载为承包工程款。上诉人虽在交警部门做出了“雇佣”陈述,但该...(本文书还有4534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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