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西咸新区********(以下简称xx胶业)诉被告陕西xx********(以下简称xx公司)、陕西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胶业法定代表人陈xx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樊**、被告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被告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胶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向原告付清硅酮胶款等货款36320元及自2021年6月29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以3632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2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暂计至2021年7月13日为58.2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本文书还有25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