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下称原告)与被告聂**(下称第一被告)、中国某某****************(下称第二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第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到庭参加诉讼,第一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323567.91元(详见赔偿清单);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二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直接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4年2月13日17时55分许,第一被告驾驶赣kt****小型轿车从水西镇往良山镇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余新公路珠珊镇板桥村路段,与在人行横道推着二轮自行车步行的丁*相*,造成丁*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丁*被送往某某中心医院(渝水区某某医院)住院治疗108天,医疗费60792.71元。新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渝水大队...(本文书还有32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