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以下称原告)与被告北京利确********(以下称被告)、第三人北京万方**********(以下称第三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被告法定代表人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第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终*(2014)朝执字第****号执行案件中对北京市朝阳区兴隆西街**号院**号楼**房屋(以下称诉争房屋)的执行。事实和理由:被告与第三人公证债权文书申请强制执行一案,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执字第****号公告执行。原告是诉争房屋善意的购买人和权属人,也是实际使用人、占有人,贵院不应当查封并拍卖诉争房屋。原告在2017年作为案外人向贵院提出执行异议,贵院审理后作出(2017)京0105执异****号执行裁定书,驳回了原告的异议请求。原告不服该裁定,认为原告与北京鸿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鸿泰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购买第三人名下诉争房屋,并交纳了全部购...(本文书还有23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