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双鸭山市**********(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李**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某某公司与李**不存在劳动关系;2.本案诉讼费用由李**负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2月9日,黑龙江某某钢铁有限公司将炼钢厂生产水管路改造工程发包给某某公司施工。2019年12月27日,某某公司将该工程发包给案外人暴**,某某公司向暴**支付承包费。2020年4月15日,李**通过白全义介绍,在暴**处施工,
并由暴**支付劳动报酬。2020年4月23日,李**施工过程中受伤,2020年9月24日,李**向双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2020年11月4日,某某公司收到双劳人仲[2020]第356号仲裁裁决书,仲裁委认为,李**在某某公司工作是事实,李**是暴**雇佣,某某公司将工程...(本文书还有13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