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为与被告蒋**、甲**、乙**(以下简称“人寿财险义乌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23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案件引调过程中,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原告的伤残等级与三期进行了司法鉴定。因诉前引调无果,本院于2024年5月10日受理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5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人寿财险义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楼巧珍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蒋**、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相关情况。
一、事故发生概况:
2023年04月13日08时44分许,被告蒋**驾驶车牌号为×××的小型客车,沿长春六街行驶至义乌市稠州北路与长春六街岔口右转弯时,与其左侧稠州北路由北向南正常直行的王**,骑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受损以及王**受伤的交通事故。
二、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结果:
被告蒋**转弯未让直行负事故全部责...(本文书还有21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