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诉被告某公安分*(以下简称某公安分*)、第三人刘**行政拘留一案,于2023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23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向被告某公安分*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等,向第三人刘**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9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被告某公安分*的机关负责人李*栋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刘**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某公安分*于2023年5月31日作出xxx行罚决字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2023年5月22日中午11时58分,在xxx处,刘**被其丈夫李**打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原告李**以殴打他人行政拘留五日。
原告李**诉称,被告某分局以原告李**2023年5月22日中午11时58分在xxx处殴打其妻子刘**为由,于2023年5月3...(本文书还有31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