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受理的原审自诉人新疆某股*****(以下简称新疆某股*****)诉原审被告人卡*犯侵占罪一案,于2024年8月29日作出(2024)新0102刑初****号刑事裁定及2024年9月2日作出(2024)新0102刑初****号之一刑事裁定,裁定驳回新疆某股*****的起诉,原审自诉人新疆某股*****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新疆某股*****的法定代表人梁**及其诉讼代理人艾海提江·沙迪克,原审被告人卡*及其辩护人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查认为,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具体到本案中,新疆某股*****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说明卡*非法...(本文书还有17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