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新郑*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车位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李**与被告某某公司签订的《地下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2、判令被告某某公司向原告李**退还车位转让费85000元。事实与理由:2019年3月31日,李**与某某公司订签订了《地下停车位使用转让协议》,李**向某某公司购买位于新郑***镇**道**号基正唐宁1號项目的地下**层a区001号停车位使用权,李**向某某公司支付了购置车位款85000元。某某公司向李**交付车位后,李**发现该车位紧靠墙角及柱子,无法正常使用、停车。李**多次要求某某公司解除《地下停车位使用转让协议》,某某公司及其售楼部工作人李**以换车位为由推托,某某公司的行为侵害了李**的正当权益。因此,李**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如所请。...(本文书还有22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