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人寿******************(以下简称中国人寿保险赤峰公司)与被告中航安盟****************(中航安盟财产保险赤峰公司)、刘**、何**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人寿保险赤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航安盟财产保险赤峰公司、刘**、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国人寿保险赤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赔偿款29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4月26日21时许,被告刘**饮酒后驾驶×××号机动车在赤峰市××区北门前东约300米处与胡焕奕驾驶的×××号机动车相撞,此次事故经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刘**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因胡焕奕驾驶的×××号机动车在原告处投保机动车损失险,故胡焕奕要求原告在车损险限额内进行赔付,现原告按照定损金额赔付完毕,故依据保险法的规定取得...(本文书还有22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