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贺*县某***(以下简称某货物运输部)与被告宁夏广某**(以下简称广某公司)、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货物运输部经营者张**,被告广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牛**、被告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某货物运输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商混款金额71900元,违约金(71900*20%=14380元),利息(71900*4%/360天)*227天=1813元,共计金额88093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22年9月29日与两被告宁夏广某**、王**签订商品混凝土买卖协议,原告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1月8日给两被告指定施工地点供送商混共计232方,合计金额719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收两被告均不予支付商混款。现原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提出以上诉求,请求法院判决支持以维持原告的合法权益。
宁夏广某**辩称,一、被告广某公司与原告并未签订过商品混凝土买卖协议,也未收到过原告供送的商混,更...(本文书还有32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