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诉被告沈阳市某*行政赔偿一案,于2023年3月17日向本院邮寄起诉书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法定期限内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诉称,2019年12月25日,李*因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被沈阳市某*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沈阳市某*取保候审2020年8月31日,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作出(沈河检刑检刑不诉(2020)9号)《不起诉决定书》,认为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和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李*的行为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李*不起诉李*被违法刑事拘留29天期间被工作单位解除聘用,导致失业,李*因违法刑事拘留遭受精神、名誉和经济上的损害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本文书还有14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