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饶*与被告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饶*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被告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确认库车市某宾馆原告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事实与理由:2002年4月21日,饶*通过拍卖取得库车市某宾馆。2002年5月16日,饶*向库车县土地管理局支付了上述拍卖价款,后借用冉*名义办理不动产证书,该宾馆一直由饶*经营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二条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案涉宾馆仅借用冉*名字购买,其所有权、使用权均归饶*个人所有。为维护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冉*辩称,案涉房产不存在产权争议,属于冉*单独所有**房产证有明确记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有规定。饶*与冉*系母子关系,2002年饶*夫妻将拍卖所得的涉案房产登...(本文书还有33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