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兴义市民**********(以下简称民银源小贷公司)与被告王**、贵州宏达********(以下简称宏达公司)、第三人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3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审理后依法进行判决。后民银源小贷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经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20)黔23民终****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前述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20年11月14日立案后,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民银源小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方**,被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宏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刘*,第三人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民银源小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宏达公司偿还民银源小贷公司借款本金50...(本文书还有132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