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间,被告人刘**联系被告人朱**,称其有多件家具出售并约定了交易时间、地点2017年3月29日3时许,被告人刘**经预谋后至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泰裕路xxx号上海通洋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溜门进入该公司接待室,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杨*1放在室内的檫木材质椅子2把、风车子材质方凳4只、风车子材质琴桌1张和木莲木质茶盘1块(以上物品均已缴获,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000余元)搬至泰裕路xxx号门口外,随后朱**依约驾车赶至,朱**明知上述物品系犯罪所得,仍以人民币2,300元予以收购被告人刘**将所得赃款人民币2,300元花用2017年4月间,被告人刘**再次联系被告人朱**,称其有与上次同样的家具出售,被告人朱**在明知出售的家具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同意先由刘**盗窃再由其收购2017年4月10日3时30分许,被告人刘**按照与被告人朱**的预谋,溜门进入嘉定区安亭镇泰裕路xxx号上海通洋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接待室,趁无人之际,将被害人杨*1放于室内的木姜*质茶盘1块、红豆杉木质茶盘1块、崖柏木质茶盘...(本文书还有23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