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平安********************因与被上诉人石嘴山市********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22)宁02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国平安********************上诉请求:1.请求法庭依法查明事实,依法改判上诉人向被上诉人理赔合计162379元,其中车辆实际损失156379元、施救费6000元;2.一审诉讼费、二审诉讼费、鉴定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判决结果错误。1.本案中保险单载明“保险金额/责任限额”为391300元,此保险金额系保险限额,并非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故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应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按照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即保险限额支付保险金的意见不应采纳,原审判决错误。2.上诉人发现在事故发生前案涉车辆上的价值10万元的三元催化器被拆除,车辆上的三元催化器是车辆...(本文书还有43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