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女,1973年7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上诉人陈*因与被上诉人胡**、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2024)皖07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被上诉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涉及2018年6月30日10万元和2019年9月27日20万元这两笔借款,胡**、刘**没有出借,且陈*现已找到这两笔借款借条原件,足以证明胡**、刘**在一审的陈述均为虚假陈述,存在虚假诉讼的情况。方*与上诉人、被上诉人都有经济上的利害关系,方*不具备证人的条件,方*的证言法院不应予以采纳,陈*出具的60万元借条中,涉及的10万元和20万元是按高利息计算得出,实际并未发生相应借款事实。请二审法院改判。
胡**、刘**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无误胡**、刘**在出借款项时陈*均在场,2017年10月6日的借款人民币30...(本文书还有47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