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褚**因与被上诉人褚**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21)皖03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褚**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2、依法判决上诉人对被上诉人作为承包户代表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项下的12.63亩承包地享有2.735亩的承包经营权;3、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及理由:一、村集体二轮土地发包,上诉人依法享有集体土地承包权。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是同胞兄妹关系,一轮土地承包经营时,上诉人家庭以母亲杨*珍为承包户代表,家庭成员四个人享有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原告父亲当时是教师没有承包地,原告家庭分得土地的具体人员为母亲杨*珍、上诉人褚**、被上诉人褚**、上诉人妹妹褚**)。另外,上诉人奶奶褚...(本文书还有18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