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诉被告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2021年9月17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及诉讼代理人张**、梁**,被告石*及诉讼代理人左**、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6万元;2.以本金16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3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约定月利率2%支付利息56600元;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即15.4%支付利息至实际履行之日止;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被告因生意周*资金紧张多次从原告处借款,借款期间被告按约支付利息并偿还本金。2018年11月28日,被告就未归还16万元本金为原告出具未约定还款期的借条。之后,被告按约定利率支付利息至2019年2月份后再未付息。经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至今未归还本金及应付利息。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依法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石*辩称:1.2018年11月28日出具的欠条,不是...(本文书还有23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