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诉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被告刘**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1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刘**与孙**是同村村民。2005年刘**因购买装机资金周*困难,多次向孙**借钱,孙**于2005年以现金的方式向刘**出借16000元。后孙**多次向刘**催要借款无果,刘**于2006年10月21日向孙**出具借条一份。后孙**多次向刘**催要借款亦无果。为此,诉至人民法院。
被告辩称,原告起诉的借款数额不属实。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原告实际借给了9400元,2005年被告给原告出具了10000元的条子。之后被告没有能力给原告支付利息,于2006年又给原告出具了16000元的借条,包括10000元借款、6000元的利息。出具借条的当天原告找的人跟被告要钱,被告没有给原告还钱,只出具了借条。2008年2...(本文书还有23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