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高**,男,1969年5月**日出生,住平*县××镇××村××号,于2020年10月21日死亡。本院于2021年2月1日作出(2020)闽0128民初****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现已生效且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4月14日高**向陈**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认欠。同日,陈**向高**账户汇款5万元。2020年7月14日高**向陈**偿还利息2700元。罗*翠系高**配偶,高**、高素贞系高**父母,高**、高**、高**系高**子女。高**、高**、高**、高**、高素贞于2020年12月28日声明放弃继承高**遗产,罗*翠于2020年12月29日声明放弃继承高**遗产。”因上述继承人均已放弃对高**继承且无证据证明上述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故判决驳回陈**的全部诉讼请求。现高**名下仍有遗产尚未处理,而陈**作为债权人因上述继承人放弃继承导致债权无法得到清偿,遂成讼。
另,在高**第二顺位的法定继承人中,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已过世。高**与高素贞共育有五个子女,其中高**为长子,次子高**,长女高...(本文书还有9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