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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杨**健康权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健康权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1)宁0502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21-12
  •  
  • 【案例概要】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身体健康权,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民事主体应遵循文明、理性的生活方式,避免在争执中辱骂、在辱骂中打架。行为人因过错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按过错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首先,在赔偿责任的承担方面。被告杨**因与原告发生口角争执、谩骂而将原告打伤,鉴于原告之辱骂行为对人身损害发生具有一定过错,本院认为原告应该对事故承担次要责任(20%),被告杨**应承担主要责任(80%)。其次,在赔偿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之规定,被告应向原告赔偿上述应赔偿的费用。具体赔偿情况如下:①医疗费:13565.58...(本文书还有764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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