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公民享有身体健康权,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民事主体应遵循文明、理性的生活方式,避免在争执中辱骂、在辱骂中打架。行为人因过错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按过错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首先,在赔偿责任的承担方面。被告杨**因与原告发生口角争执、谩骂而将原告打伤,鉴于原告之辱骂行为对人身损害发生具有一定过错,本院认为原告应该对事故承担次要责任(20%),被告杨**应承担主要责任(80%)。其次,在赔偿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之规定,被告应向原告赔偿上述应赔偿的费用。具体赔偿情况如下:①医疗费:13565.58...(本文书还有7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