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奇台县德*********(以下简称德祥石材公司)与被告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3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德祥石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2、判令被告支付2017年7月18日至2020年7月18日剩余厂房租金50,000元;3、判令被告支付2020年7月19日至2022年7月18日两年的厂房租金共计400,000元;4、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均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7月18日,被告王**租用原告位于奇台县德*********院内厂房用于石材加工,双方谈好房租后签订了一份厂房租赁合同。合同中约定了租赁期限、租金及缴纳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被告先期应支付厂房租金是2017年7月18日至2020年7月18日租金共计60万元,实际支付55万元,剩余租金50,000元及后期租金至今未给...(本文书还有41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