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诉被告浏阳市官*********、杨**、第三人田**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梁**,被告浏阳市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邝建祥、被告杨**、第三人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一、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款20万元;二、本案诉讼费、鉴定费一切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平常以从事木工为主,闲暇时还带领几个人干理事会,2020年11月22日,田**家姑娘结婚,雇用原告理事会安排喜饭;快中午时,田**安排邻居张记亮放礼炮,张记亮把一墩子礼炮放在大门外的地上,其点燃后泡突然就倒了,不偏不倚的落在了离放炮点约45米处正吃饭的原告宋**眼睛上,造成原告眼睛血流不止。...(本文书还有11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