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东莞市中*********诉被告中舜建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中舜建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47828元以逾期付款损失24280.75元(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以147828元为本金,从2019年6月20日起算,暂计至2022年6月19日为24280.75元,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因被告违约导致原告维权产生的律师费260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6月,原告经介绍知悉东莞市寮步镇站前路二期有工程施工,原告的工作人员遂前往工程现场与被告现场负责人洽谈工作事宜。双方于2018年8月达成书面《产品购销合同书》,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水泥砖,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预付...(本文书还有30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