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男,汉族,1983年11月**日生,住江苏省句容市。
上诉人陈**、江阴市华*********(以下简称华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丹阳市人民法院(2021)苏11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上诉请求:依法撤销(2021)苏118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并依法改判由被上诉人华厦公司对被上诉人陈**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本案上诉费用由华厦公司、陈**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1、上诉人系实际施工人,丹阳国信嘉源公司为发包人,陈**与华厦公司之间系挂靠关系,华厦公司应对陈**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2020)苏11民终****号判决书确认同一项目中的水电工程款由陈**与华厦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本文书还有27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