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与被告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被告任*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给付借款本金2,560,000元,借款利息为2,599,532元,本息合计5,159,532元,借款利息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2、要求被告负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在2016年6月至2017年2月期间,被告因投资进行房地产开发需要资金周*,被告分六次向原告借到人民币本金合计2,560,000元,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和现行法律规定,上述借款本金自出借之日起至2021年5月20日止,产生利息合计2,599,532元,本息合计5,159,532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息,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推脱,被告于2019年5月将位于孙***小区**号楼x户房屋预告登记在原告名下,但预告登记的房屋未完工,被告因无资金停止施工,原告与被告口头约定,被告将未完工房屋预告登记在原告名下,原告出资完成房屋的收尾工程,被告用此房屋贷款归还原告借款或用此房作价抵偿借款。原告按照约定...(本文书还有45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