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付**,男,1991年9月**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韩*因与被上诉人董**、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2023)甘09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月30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韩*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改判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董**、付**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无误,但判决结果不公,对各方责任的分担判处不当。因交易各方对抵押车辆交易风险均为明知,故各方应承担的过错责任程度相当。
董**、付**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董**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董**、被告付**之间的转押合同,判令被告付**、韩**原告董**退还购车款186000元;2.判令被告付**、韩*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本文书还有29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