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诉被告慈溪凯达********(以下简称凯达公司)、周**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于2022年3月29日转为普通程序,于2022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凯达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诉称,2020年11月,被告委托原告运输,双方经过结算,被告总计欠原告运费100000元,2021年4月1日,两被告共同向原告出具《清账告知书》,告知书载明:截至2021年6月10日前付清对外欠款,如因被告凯达公司原因导致无法在承诺期内付清欠款,逾期部分按每月10%支付违约金,届期,被告仍未支付,现原告变更诉讼请...(本文书还有687字未显示)